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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11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凤君与被执行人朱云峰、朱秀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凤君,朱云峰,朱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11执26号申请执行人朱凤君,女。被执行人朱云峰,男。被执行人朱秀芳,女。申请执行人朱凤君与被执行人朱云峰、朱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云峰、朱秀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凤君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朱云峰、朱秀芳分期履行义务,现已部分履行,尚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2015)乌民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彦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