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执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江苏大通机电有限公司与江苏楚淮电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大通机电有限公司,江苏楚淮电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开执字第104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大通机电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871691-4,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韩孝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新彤、齐晓燕,淮安市清浦区清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江苏楚淮电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江苏中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253313-9,住所地涟水县。法定代表人袁雪花,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江苏大通机电有限公司与江苏楚淮电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有工商、房屋及土地登记,银行存款不足以偿还债务。被执行人虽有工商登记,但企业已无实际经营,其房屋及土地设有抵押权,本院系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除此以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蓉审判员 王海忠审判员 罗春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姚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