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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海执字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泰州市海陵区宏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嘉华机械制造(泰州)有限公司、江苏特龙驱动轴制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州市海陵区宏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嘉华机械制造(泰州)有限公司,江苏特龙驱动轴制造有限公司,姚素兰,李真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海执字第1207号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海陵区宏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海陵区。法定代表人徐俊,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姚曙琴、周娜,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嘉华机械制造(泰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秦小妹,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特龙驱动轴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法定代表人姚素梅,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姚素兰。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真斌,系姚素兰丈夫。被执行人李真斌。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海陵区宏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华机械制造(泰州)有限公司、江苏特龙驱动轴制造有限公司、姚素兰、李真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2015)泰海商初字第9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双方一致确认诸被告于2015年8月5日前代借款人江苏吉星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泰州市海陵区宏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20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5.3‰自2015年7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诸被告于2015年8月5日前一并给付原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三、余无争议。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188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11594元,由原告泰州市海陵区宏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告已预交)。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就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2016年8月10日,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诸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姚素兰名下有银行存款,并于2015年9月24日对其账户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一年。2015年9月8日,本院向诸被执行人送达执行令,并依法查询了诸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李真斌、姚素兰名下有房产两套,分别位于泰州市海陵区翰林雅居9幢105室、海陵区南园新村40-6号(该房产已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泰州海陵支行);被执行人江苏特龙驱动轴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有两套房产,位于海陵区工业园区纵一路东四号路北1、2幢(均抵押给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金鑫支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对上述房产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三年。2015年12月21日,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李真斌、姚素兰名下泰州市海陵区翰林雅居9幢105室的房产进行了解封。2015年9月8日本院依法查询了诸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嘉华机械制造(泰州)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M×××××的车辆,被执行人江苏特龙驱动轴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M×××××、苏M×××××的车辆(以上车辆均未能实际扣押),于2015年12月14日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2015年12月22日、2016年2月3日,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分别签订了和解协议,将被执行人江苏特龙驱动轴制造有限公司、姚素兰所持有的江苏泰州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997440、130000股中的498720、65000分被转让给申请人,且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财产查控情况,本院已经于2016年2月3日书面告知了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在本案中的执行查控措施,现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现双方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且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等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海商初字第93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惠群审判员  姜 琴审判员  许 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汤冬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