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民初5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陆灿平与陆灿华、刘正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灿平,陆灿华,刘正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82民初5974号原告:陆灿平。被告:陆灿华。被告:刘正娟。原告陆灿平与被告陆灿华、刘正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灿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灿华、刘正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陆灿华因经营生意需要,于2014年10月12日、12月18日,2015年2月20日、6月20日分别向原告借款1万元、5万元、2万元、8万元,合计16万元。后陆灿华仅归还了部分利息,借款本金至今分文未还。被告刘正娟系陆灿华之妻,上述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16万元。两被告未答辩。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有其提供的借条四份及本院(2016)苏1282民初1948号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两被告经合法传唤既未出庭应诉,亦未提出答辩意见,放弃了抗辩原告主张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告陆灿华向原告借款,应当在催告后履行还款义务。现陆灿华未能及时还款,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被告刘正娟与陆灿成系夫妻关系,案涉借款发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刘正娟负有共同清偿之责。据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陆灿华、刘正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陆灿平借款1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两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两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泰州海陵支行;账号10×××68)。审判员 周永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仇志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