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03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周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603刑初416号公诉机关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旌检公诉刑诉(2016)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12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我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骆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5月20日17时45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中型自卸货车沿孝新路由黄许向略坪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黄许镇宏山村12组路段时,由于超速行驶避让不及,与横过马路的行人李某某、赖某某相撞,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赖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周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理。经认定,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犯罪的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周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处理,属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无辩解意见,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0日17时45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中型自卸货车沿孝新路由黄许向略坪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黄许镇宏山村12组路段时,由于超速行驶避让不及,与横过马路的行人李某某、赖某某相撞,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赖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周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理。经认定,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证人叶某的证言、车辆驾驶证、驾驶车辆信息查询结果、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照片、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辆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谅解书、情况说明、前科记录、收条、保险单等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对其予以确认并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留在现场等待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云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玲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