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5民初8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宝坻区永诚汽车租赁行与韩青松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宝坻区永诚汽车租赁行,韩青松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8061号原告:天津市宝坻区永诚汽车租赁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城关镇钰华街95号。经营者:李泽富,个体工商户。被告:韩青松,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宝坻区永诚汽车租赁行与被告韩青松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宝坻区永诚汽车租赁行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宝坻区永诚汽车租赁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市宝坻区永诚汽车租赁行负担。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