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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5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温自平、赖邦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自平,赖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153号申请执行人:温自平,男,1960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被执行人:赖邦林,男,1968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申请执行人温自平与被执行人赖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石民一初字第1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温自平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万元,现因被执行人赖邦林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加寿审判员  杨仓仓审判员  赖经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聿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