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82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刘连成、赵东泽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连成,赵东泽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882刑初8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连成,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2日被批准逮捕,次日执行。现羁押于同江市看守所。辩护人生明文,黑龙江昕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东泽,男,1987年11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批准逮捕,次日执行。现羁押于同江市看守所。辩护人张涛,黑龙江方帷律师事务所律师。富锦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富检诉刑诉(2016)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连成、赵东泽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雪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连成、其辩护人生明文,被告人赵东泽、其辩护人张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害人李某某因就附带民事赔偿与被告人刘连成、赵东泽家属达成协议而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案经上级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富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4日17时许,被害人李某某和朋友到富锦市金樽歌厅唱歌后结账时与歌厅经理被告人赵东泽发生争吵,赵东泽便给被告人刘连成(系金樽歌厅总经理)打电话,刘连成赶到现场后,双方发生争吵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刘连成用木棒、赵东泽用拳头将李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右眼结膜充血,颜面部皮肤裂伤、右眼无晶体眼、右眼玻璃体积血、右眼脉络脱离,右眼视网膜脱离,属重伤二级,陆级伤残。被告人刘连成于2015年12月30日在富锦市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赵东泽于2016年1月25日在农垦建三江管局被公安机关抓获。富锦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刘连成、赵东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刘连成、赵东泽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连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无异议;被告人赵东泽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无异议。被告人刘连成的辩护人当庭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2、刘连成是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赔偿被害人损失,且本案被害人就伤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过错,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刘连成,同时适用缓刑。被告人赵东泽的辩护人当庭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指控赵东泽故意伤害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认定赵东泽是否用拳头实施犯罪,是否喊“打”“打他”“揍他”证据不足。刘连成的供述前后矛盾,关于赵东泽是否喊“打”“打他”“揍他”供述不可信。2、金樽歌厅经理赵东泽请总经理刘连成来处理矛盾系职务行为,经理听从总经理的安排是正常的,赵东泽被打还手不属共同犯罪。3、李某某的伤是木棒形成的,多名证人证实李某某的伤是刘连成用木棒击打所致,并不是赵东泽所致,赵东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4日17时许,被害人李某某和朋友到富锦市金樽歌厅唱完歌结账后离开,李某某以为账目有问题又返回歌厅与歌厅工作人员争吵,之后与歌厅经理被告人赵东泽发生争吵,赵东泽便给被告人刘连成(系金樽歌厅总经理)打电话,刘连成赶到现场后,双方发生争吵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刘连成用木棒、赵东泽用拳头将李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右眼结膜充血,颜面部皮肤裂伤、右眼无晶体眼、右眼玻璃体积血、右眼脉络脱离,右眼视网膜脱离,属重伤二级,陆级伤残。被告人刘连成于2015年12月30日在富锦市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赵东泽于2016年1月25日在农垦建三江管局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刘连成、赵东泽家属共赔偿被害人李某某各种损失175000元(不包括先期支付的医药费5千余元)。被害人不再追究被告人刘连成、赵东泽的其他任何责任及连带责任,对被告人刘连成、赵东泽的行为谅解,并请求从轻处罚刘连成、赵东泽,判处二被告人缓刑。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刘连成供述:其于2014年到富锦市正大街歌厅当经理,负责管理三个歌厅,分别是金鼎歌厅、金碧辉煌歌厅、金樽歌厅。2015年1月14日的晚六、七点钟,其在金鼎歌厅大厅的沙发坐着,金鼎歌厅的女吧员接个电话,接电话的时候对其说:“金樽歌厅有人闹事儿,赵东泽让你过去。”当时和其在金鼎歌厅大厅的王某、周某某和其就去金樽歌厅了。到了金樽歌厅后,其看见赵东泽在吧台和几个男子在吵吵,还用对讲机喊金樽歌厅楼上的服务生下楼,在吧台旁边还有金樽的服务生董某某、杨某、徐某某。其上去就劝对方:“别吵吵,别吵吵,有事儿和我说。”这时,刘某和黄某某下楼了,对方的人就往出走,赵东泽还和对方互相骂,对方出门后,其这方也都出去了,在门口的台阶下站着,对方穿黄色衣服和深色衣服的男子和赵东泽有一步的距离,他俩和赵东泽骂了几句,赵东泽就和穿黄色衣服较胖的男子厮打起来了,金樽的服务生董某某、徐某某等就回金樽歌厅啤酒瓶子,出来后,董某某、杨某和黄某某用酒瓶子打的正在和赵东泽厮打的穿黄色衣服男子,董某某和杨某的啤酒瓶子打在黄衣男子的右侧眼眉处,黄某某的啤酒瓶子打在黄衣男子头部的左侧。服务生刘某从金樽屋里出来时拿了一把锹头子,让其骂了一句:滚回去,还不怕事儿大啊。刘某就拿锹头回屋了。其在中间拉着双方。拉开后,对方一胖一瘦两名男子在台阶下指着赵东泽说:“就他,他是经理,就打他。”他俩把赵东泽打倒在了金樽歌厅门东侧的门洞里,其上前拉对方这两个男子,没拉开,对方瘦的男子打了其好几拳,其挺来气的,就到金樽歌厅西侧的门口的墙边上,拿了一根杨木方,长约一米,拿到手后,走到金樽歌厅门口东侧歌厅门口赵东泽挨打的地方,看见一胖一瘦的两个男人还在用拳脚打赵东泽,赵东泽面朝地,趴在地上。其拿起木方朝对方较瘦的男人身上打去,总共打了三下,第一下举起来打的时候打在了墙上,第二下和第三下都打在了较瘦的男子的身上,打在什么部位不清楚,其就不打了。对方的人也散开了,其下台阶的时候摔倒了,摔在台阶的角上,腿不能动,王某和周某某他俩就给其扶回金鼎歌厅了。其回金鼎歌厅的时候对方的人还在金樽门口站着。其回到金鼎歌厅后去的中医院看腿。当天赵东泽打电话让其过去,到金樽歌厅后,一名穿黄色衣服的男子正和赵东泽争吵,穿黄色衣服的男子用拳头打赵东泽,赵东泽也打这名男子一拳,并喊打,服务生就冲上去,场面马上混乱起来。其和穿黄色衣服的男子厮打,穿黄色衣服的男子朝赵东泽去了,其就去歌厅西侧拿了一个木方子,就奔穿黄色衣服的男子去了,打到什么部位不记得了。歌厅服务生是听到赵东泽喊“打他”之后冲上去的。2、被告人赵东泽供述:2015年1月14日5点多钟在金樽歌厅,唱歌那伙人算账后回来让把点歌那个女的找回来,双方发和争吵。其当时什么也没拿,刘连成拿个木方,有半米长,服务生有拿砖头的,有拿啤酒瓶子的,另一方有拿砖的,有拿掉在地上的水泥块的。对方一男子头部出血了,还有一名男子眼眉上方有个口子出血了。当时其正在歌厅二楼睡觉,就听见一楼吧台有吵架的声音,其就下楼了。其看见这方有两个服务生和一个吧员,对方有五、六个人正在吵吵,其就问对方怎么了,对方男子只是骂吧员,其对他们说,其是这经理,有什么事对其说。对方一个男子(就是后来眼睛被打坏的)说什么事也不跟你说,你就让洋洋下楼跟其出去。这时吧员就用对讲机喊三楼的洋洋下楼,喊了两声洋洋也没下来,他们那么伙人一直站在吧台那骂,其看到事解决不了,就让吧员给总经理刘连成打电话让他过来处理,之后吧员就给总经理刘连成打的电话,过了三、五分钟,刘连成就来了,刘连成进屋后就拽对方其中一男子说出去唠,别在屋里,之后他们就出去了。这时对方另一男子拽其脖领子,将其拽到门口台阶上了,随后,歌厅服务生也陆续出来了,在台阶上拽其脖领子的男子用拳头打了其前胸一下。其被对方男子打的时候,当时被打蒙了,其就喊:“打他”。第一次打完后,对方一男子(眼睛被打坏的人)看见他们这方有人被打,就指着其喊:“他是经理就揍他。”之后他和另一名男子就开始用拳头打其,将其打倒了,这时其听见有人用木棒打这两人,之后其从地上起来看见那个男子捂着眼睛,这连成在旁边站着拿着木头棒子。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其于2015年1月14日晚上,在富锦市金樽歌厅门外被打伤。其左侧额头上面,右眼眉,右眼受伤了。对方在打仗的过程中有人拿啤酒瓶子,之后其就被打蒙了,就没看见。4、证人刘某某证言:其是金碧辉煌、金樽歌厅老板。2015年1月14日晚上金樽歌厅门前打仗,其媳妇和其说歌厅打电话过来说有人闹事,其就马上到歌厅。到歌厅以后,看见歌厅门口围不少人,中间有一个脸部有血的男子正和赵东泽在理论什么,其问什么事,那脸部有血的男子满身酒气,说话嗓门特别大,其说赶紧上医院。赵东泽和其说打仗的经过,其把他们都骂了,赵东泽说他们算账走了10多分钟回来闹事的。5、证人郭某某证言:2015年1月14日中午其李某某等人一起在小荷塘饭店吃的饭。吃完饭其请他们去金樽歌厅唱歌。李某某因为差100元钱就同歌厅一男子吵吵起来,那个男子用对讲机喊:楼下客人闹事。其看见从楼上下来几个人,都是年纪比较小的男子,李某某说:要干仗就干呗。同其一起的四个人就出歌厅了,对方人也随后出歌厅了,有一个服务生要出去被其给拽住了。大约5至10分钟左右,对方人回到歌厅,其才出去的,看见李某某蹲在歌厅门左边墙角,同其一起到歌厅的男子用手捂住李某某的额头,另一个男子在歌厅门口处站着呢,也用手捂着头,之后老板来了。6、证人赵某某证言:2015年1月14日下午其、徐娇、李某某、冯某某等一起吃的饭,吃完饭都下午4点左右了。其与李某某等人就去了金樽歌厅,其它人都先上楼了,其和李某某在吧台处,要找点歌的人,一个女吧员给的号。其一行离开歌厅正准备回家呢,李某某从出租车上又下来,他说差钱了。李某某又回歌厅了,其、冯某某、东哥、韩某某就跟着也进歌厅了,李某某就跟吧员说差钱了,李某某就与一男子吵吵,其一行人把他俩拉开不让吵吵了,一起去的这几个人就把李某某推出去了,随后金樽的工作人员就出去,说:上。之后就上来了几个人把李某某给围上,其看见李某某倒在地上了,后面有人就用啤酒瓶子打在其左边太阳穴上面了,其一捂头,头上又被啤酒瓶子打了一下,其就蒙了什么也不道了。李某某具体被谁打的其没看见,对方有人拿啤酒瓶子,有个男子拿了一个棒子。7、证人冯某某证言:案发当天中午,其与李某某等人去的小荷塘饭店,李某某他们喝的白酒,吃完饭,其就跟他们去了金樽唱歌。唱完歌,其上厕所了,回来时,看见金樽歌厅门前不少人,李某某在台阶上坐着,赵东泽在旁边一辆车旁边站着,脸上有血。8、证人韩某某证言:其到歌厅后喝了二、三瓶啤酒,坐了大约半个多小时吧,就算账走,在门口打车时,李某某说差100元钱,就要去歌厅,其随后跟了进去,其对李某某说,你看看兜里的钱对不对,之后其就出到小卖店买瓶水,回来时,看见李某某和一帮人打了起来,其就过去拉仗,其喝的有点多了,就一会拽这个、一会拉那个,其看见李某某用手捂着眼睛,坐在台阶上。具体谁打的李某某没看见。9、证人刘某证言:其于2014年12月1日到金樽歌厅当的服务员。案件发生的时间是2015年1月14日晚六、七点钟,地点在金樽歌厅的门前。案发当天,其正在歌厅的三楼接待客人,一楼总台用对讲机告诉其说有人让“888”房间中一名女客人下到一楼,其通知了那个女客人(印象中总台说那个女客人叫“洋洋”)但那个女客人没有下楼,之后其就听到一楼有争吵的声音,其和三楼的服务生就赶紧下到了一楼。到一楼后其看见有四、五个男子围着吧台处,其中有一个穿黄色棉服的男子,正在骂经理赵东泽,骂一些脏话,他们同行的人就拦着他,但那个人还在骂,后期那个人还要打吧台中的一个服务员,经理赵东泽怕他们打坏歌厅内的东西,让他们出去聊,这样那些人就往歌厅外去,赵东泽及一些服务员也跟他们往外去。到歌厅外后,那些人站台阶下,歌厅的人都在歌厅的台阶上,那个穿黄色棉袄的人,指着赵东泽骂,并说“我给你们弄黄他,让你们开不成”,同时往台阶上冲,他们同行的人就拉他,但不知怎么的,站在台阶上的董某某,被他们中的两个人掐脖领子从台阶上给拽下来了,并按倒了台阶下打,其这方就和他们动上手了,其当时被他们三个男子追着打,其被他们打到歌厅的西侧,其绕一台面包车跑,在跑的过程中有人抓住了其的衣服,不撒手,其把衣服顺势脱了下去往歌厅中跑,在跑的过程中看见,董某某还被那两个人按在地上,赵东泽上去将其中一个人按住拉到了一边,其往台阶上跑时看见歌厅的总经理刘连成站在歌厅门外台阶的西侧,手中拿个黑色的长条木头方子,其一直往歌厅中跑去,到歌厅的杂物间中拿个铁锹出来,其到门外后在歌厅门口,对面有个人拦着其,嘴里一直说“别打了,别打了”,其就将铁锹扔到了地上。其看见歌厅的服务生都在台阶下,拉着赵东泽怕他挨打,其还看见对方有一个人用手捂着眼睛往歌厅方向走。过一会歌厅的老板来了,将对方受伤的人送到医院去了。10、证人杨某证言:其是金樽歌厅服务生。案发当时其听见楼下吧台有人吵吵,就到吧台看看怎么了,赵经理和对方几个唱歌的人在吧台前说,找什么点歌的,之后赵东泽经理给总经理刘连成打电话,有空让来处理一下。刘总经理来了,和对方说他是刘总经理,就搂对方先进来男子的肩膀往外走,咱出去说,大家就陆续出去,另一个男子拽着赵经理领子,其看见赵经理推了对方一下,那男子又上来拽,之后就打在一起了。11、证人董某某证言:其是金樽歌厅服务生。案发当时其看见对方有个男子站在吧台处,其中有一个身穿黄色棉服的男子,手拍着吧台桌子,骂骂咧咧的,指着赵经理和吧员骂,有个男子㨃了赵东泽一拳,拽住赵东泽的衣服领子,其上前拦一下,那个男子抓住其头发,将其拽到一台摩托车跟前,将其摁倒在地,还打其头部一拳。其和那个男子从地上站起来后,其俩就厮打一块,对方人里有个男子抓住其衣服,将其拉开,其回头看见对方身穿黄色衣服的男子和赵东泽相互拽住衣服领子,那个男子打赵东泽肩部一拳,打赵东泽头部一拳,赵东泽也还手打他一下,其看见身穿黄色衣服男子手捂着眼睛站在歌厅附近。其看到刘连成手拿木头方子打那个男子(身穿黄色衣服男子)头部两下。12、证人徐某某证言:其是金樽歌厅服务生。案发当时其在一楼大厅看见有几个男子到歌厅吧台,和吧台员尤某某吵吵,而且骂骂咧咧的,其看见刘连成经理从西边不知从哪拿了个木头方子往东跑,其要出去看看,对方有个人在门口将其推回来,后来看到对方穿米色衣服的男子用手捂着眼睛也进来了,一直骂骂咧咧的,他们的人把他就拽走了。13、证人尤某某证言:其金樽歌厅吧员,负责收包房费和食品钱。2015年1月14日上午10点到下午7点是其当班。其上班期间,一伙唱歌的过来算完帐已经走了,过一会又回来了,其中一个顾客问其刚才他给其一百元钱是否给点歌那个女的了,其说给了,他就吵吵,嘴里还骂人,让点歌那女的下来,歌厅经理赵东泽就从大厅出来了,叫这个男的别吵吵,有事好好说,这个男的说:“就吵吵怎么的,让点歌那个女的出来。”这个男的还往赵东泽这边来,他一伙的人将他推一边去了,这时赵东泽就给总经理刘连成打电话,不一会,刘连成就来歌厅了。在门口,他们一伙的人往外拽着这男子,刘连成在门口,他们也就一起出去了,后来在外面就打起来了,具体怎么打的其没看见。14、证人贾某某证言:其在金樽歌厅当点歌员,客人不会唱时其给唱一下。2015年1月14日晚上5点多钟,其在金樽歌厅。当时是一个以前的男客人给其打电话,问其上班了吗?其说:没去呢。他说:“我在店呢,你来吧。”其到了金樽歌厅888房间里,屋里就有给其打电话那男的,其负责点歌了,还和他们一起唱二、三首歌。后来888客人和赵东泽经理吵吵,赵东泽说:有事就说呗,888客人还在骂吵的,之后就都去外面了。其没看见打仗经过。15、证人李某某证言:2015年1月14日金樽歌厅发生伤害案件,其在现场。打仗原因听说是因为买单的事情发生的矛盾,其中一个男子指着赵经理说:就打他。这时对方的人就朝赵经理打过去,其看见刘连成在金樽歌厅的西面的墙边拿个木头方子就朝打赵经理的人过去了,到了就用木头方子打了三、四下,就从台阶上滑倒下来,大家就把刘连成扶了起来,这时大家也都散开了。16、证人李某某证言:其原在金鼎歌厅上班,案发当日其看见一男子打赵东泽经理,之后就乱了起来,刘连成不知什么时候在哪拿的木头棒子就冲上去了,从其站的角度是打在对方的后背了,打了两三下,和赵经理骂的人就坐在皇朝歌厅门口,用手捂着眼睛。17、证人黄某某证言:2015年1月14日晚,在富锦市老正大街金樽歌厅门口打仗当时有两名男子受伤,有一名是穿桔皮色棉服的男子,眼睛出血了。歌厅赵东泽、徐某某、杨某、董某某、刘某、刘连成和其都参与了。对方有两个人参与打仗,另外有三名男子拉仗了。其看到对方有一个穿桔皮色棉服的男客人跟经理赵东泽吵吵,在争吵的过程中其看见刘连成从歌厅外边进来了,刘连成对这个穿桔皮色棉服的男子说:”兄弟有什么事情跟我说,我是这个歌厅的经理”,之后所有人就往歌厅外边走了,其跟在赵东泽的后面。在台阶上穿桔皮色棉服的男子拽赵东泽的脖领子,还打了赵东泽一拳,赵东泽也打了穿桔皮色棉服的男子胸部一拳,赵东泽喊:”打”。其及几个服务生就都上去和对方厮打在一起。18、证人周某某证言:其看见赵东泽和头部出血的男子打在一起,和刘连成在一起的男子也过去打赵东泽,刘连成就去西面拿了一根木棒往东面去了,打的谁其没有看见。19、富锦市公安局出具的辩认笔录:经对照片的混合辩认,被告人赵东泽指认出被害人李某某。20、富锦市公安局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置。21、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被害人李某某之伤属重伤二级,六级伤残。22、富锦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参与者徐某某被行政处罚。23、富锦市公安局情况说明:侦查员未找到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木棒。24、民事赔偿协议书、撤诉书、准许撤诉裁定书,证实被害人李某某因与被告人刘连成、赵东泽家属就民事赔偿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对被告人刘连成、赵东泽谅解,被害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裁定准许。25、富锦市公安局到案经过证实二被告人被抓获情况。26、富锦市公安局现实表现证实二被告人无前科劣迹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核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连成、赵东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富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连成、赵东泽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现有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赵东泽的供述,足以证实被告人赵东泽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故对被告人赵东泽的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东泽故意伤害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赵东泽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刘连成的辩护人关于刘连成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有悔罪表现,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以及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有过错,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刘连成,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刘连成、赵东泽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且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有过错,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连成、赵东泽无前科劣迹,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对其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连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赵东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宇飞审 判 员 王洪生人民陪审员 曲万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谷玉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