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02执3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王涛与陆杰、井玉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涛,陆杰,井玉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02执3500号申请执行人:王涛,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陆杰,男,196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井玉凤,女,196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执行人王涛与被执行人陆杰、井玉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陆杰、井玉凤位于临沂市罗庄区临沂发电有限公司西区14号楼××室房产(产权证号为××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红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