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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民终1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谢侨辉、谢侨阳等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侨辉,谢侨阳,谢侨红,谢连侨,谢侨文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民终1969号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谢侨辉,男,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谢侨阳,男,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谢侨红,男,196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上列三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侨文,男,住福建省南安市金淘镇东溪村下圩街2000号,系由南安市金淘镇东溪村民委员会推荐。被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谢连侨,男,196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鑫,男,住福建省南安市,系由南安市金���镇晨光村民委员会推荐。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谢侨文,男,196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上诉人谢侨辉、谢侨阳、谢侨红因与被上诉人谢连侨及原审被告谢侨文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3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谢侨辉、谢侨阳、谢侨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一审判决第四项为判决谢连侨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彻底清除其运载堵塞在谢侨辉、谢侨阳、谢侨红的排水通道上的泥土沙石、恢复排水通道畅通无阻碍物的原状。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未判令谢连侨清除其运载堵塞在谢侨辉、谢侨阳、谢侨红的排水通道上的泥土沙石,却绝口不提谢连侨的违法侵权事实,片面判决谢侨辉、谢侨阳、谢侨红清除放在谢连侨家门口的泥土,明显存在偏袒。谢侨辉、谢侨阳、谢侨红排放到田中的水最多只是用三化厕化过的水,而谢连侨排在田中的水却是含那些未经过处理的人畜粪尿,如果存在可能伤害田中农作物,也是谢连侨家排出的大肆污染环境的东西及其违法侵权行为,而非谢侨辉、谢侨阳、谢侨红排放的三化厕水。谢连侨运载土石故意堵在唯一出水口处,故意将脏水阻塞而囤积在田内,这是谢连侨自害且污染环境,不应由谢侨辉、谢侨阳、谢侨红负责,谢连侨应自行排除伤害。一审判决第二项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且无事实根据,应予撤销。该项判决脱离了当地实际社会经济发展现实,违背现行农村乡情民俗,可能连带引发严重社会纠纷,具有很大的社会破坏性。一审法院未对“三化厕的污水会给谢连侨种植的农作物正常生长造成的���险”这一因果关系假设进行过任何调查和证明,谢连侨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认定是没有证据基础的“可能猜想”。一审判决要求在排放污水前应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如经协商在谢连侨的责任田里埋设专用排水管或一条专用的排水沟,缺乏现实可能性及可行性。解决三化厕废水的直接排放问题,并非是一家一户可以解决的,而是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社会经济建设发展,埋设乡村统一的污水管道,才可能将三化厕水导入污水管道,不排入任何人的责任田。一审判决既然认定谢连侨的行为已侵害了谢侨辉、谢侨阳、谢侨红的排水权,理应完全支持谢侨辉、谢侨阳、谢侨红在反诉中提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彻底清除其运载堵塞在谢侨辉、谢侨阳、谢侨红的排水通道上的泥土沙石、恢复排水通道畅通无阻碍物的原状”的诉讼请求,但一审法院只截取其中的��排除妨碍”四字,错误地驳回谢侨辉、谢侨阳、谢侨红提出的“停止侵害”及“彻底清除其运载堵塞在谢侨辉、谢侨阳、谢侨红的排水通道上的泥土沙石、恢复排水通道畅通无阻碍物的原状”的诉求,应予改判。因谢连侨将来完全有可能继续使用运载沙土、堆放土堆及其他可能方法堵塞排水通道,如果不能制止谢连侨将来继续运载泥土沙石堵塞排水通道,如果不能判令谢连侨彻底清除其运载堵塞在排水通道上的泥土沙石及恢复排水通道畅通无阻碍物的原状,则根本无法让谢连侨排除影响谢侨辉、谢侨阳、谢侨红排水的妨碍,故判令谢连侨停止侵害,责令其将来不得侵害谢侨辉、谢侨阳、谢侨红的排水权是十分必要的。谢连侨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第一、二项判决无误,应依法驳回谢侨辉、谢侨阳、谢侨红的上诉请求。谢侨辉、谢侨阳���谢侨红的行为已经构成对谢连侨一家通行权的侵害,一审判决谢侨辉、谢侨阳、谢侨红侵害谢连侨的通行权合法有据。谢侨辉、谢侨阳、谢侨红几年来把粪便及厕所水等废水排放在谢连侨家门口的责任田,造成谢连侨无法在田里耕作。责任田里并不存在排水通道,也没有历史排水沟,谢侨辉、谢侨阳、谢侨红要借谢连侨的田地排水,应经得谢连侨的同意,况且谢连侨也没有阻止其排水,只是要求在不影响谢连侨生活、耕作的前提下进行排放。谢侨辉、谢侨阳、谢侨红在排放废水时,应先排除对谢连侨种植的农作物正常生长造成的影响。一审判决谢侨辉、谢侨阳、谢侨红在排放过程中应排除对农作物的危害,并无不当。一审判决第三、四项错误,应改判谢连侨并未堵塞谢侨辉、谢侨阳、谢侨红的排水,并改判谢侨辉、谢侨阳、谢侨红应赔偿谢连侨因其污水排放造成��连侨农作物颗粒无收的经济损失。谢连侨并没有故意运载两车的土石堵在谢侨辉、谢侨阳、谢侨红所说的出水口,经一审法院现场勘查,谢连侨只是把土堆放到耕作的责任田里,并未堵塞谢侨辉、谢侨阳、谢侨红的排水通道,不影响其排水。本案不存在历史排水沟,也没有固定的排水通道,谢连侨并未擅自改变排水流向。谢侨辉、谢侨阳、谢侨红的房子是后来翻建的,并非在原来老房子的位置,当时老房子的排水是在另一边,新房子建成后,其几个三化厕的污水无处排放,在未经谢连侨的同意,不经处理直接排入谢连侨的农田,不但造成空气污染,也给谢连侨的农作物造成损失,应予以赔偿。谢侨文述称,同意谢侨辉、谢侨阳、谢侨红的上诉意见。谢连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谢侨辉、谢侨阳、谢侨红、谢侨文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清除阻塞在谢连侨大门的泥土,恢复原告通行;2.判令谢侨辉、谢侨阳、谢侨红、谢侨文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停止排放粪便及厕所水等废水在谢连侨田里;3.判令谢侨辉、谢侨阳、谢侨红、谢侨文赔偿谢连侨经济损失10000元。谢侨辉、谢侨阳、谢侨红、谢侨文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谢连侨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彻底清除其运载堵塞在谢侨辉、谢侨阳、谢侨红、谢侨文的排水通道上的泥土沙石、恢复排水通道畅通无阻碍物的原状;2.判令谢连侨向谢侨文公开登报赔礼道歉;3.判令谢连侨赔偿谢侨辉、谢侨阳、谢侨红、谢侨文损失10000元。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谢连侨与谢侨文、谢侨辉、谢侨阳、谢侨红系同村邻居关系,谢侨辉、谢侨阳、谢侨红的生活用水流经谢连侨房屋的滴水沟,后流经谢连侨耕作的责任田。2015年3月9日,谢连侨运载两车土至其自己耕种的责任田里(即谢侨辉、谢侨阳、谢侨红原生活用水排放经过的责任田)。同日,谢侨辉、谢侨阳、谢侨红将谢连侨运送到自己田里的部分土搬移堆放于谢连侨房屋的门前及四周。后经东溪村委会调解,作出调解意见书,因双方未达成一致协议,无法按东溪村委会的调解意见进行处理。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谢侨文、谢侨辉、谢侨阳、谢侨红是否侵害谢连侨的通行权;2.谢侨文、谢侨辉、谢侨阳、谢侨红是否排放污水并侵犯谢连侨的合法权益;3.谢连侨是否侵害谢侨文、谢侨辉、谢侨阳、谢侨红的排水权。关于焦点1,谢侨辉、谢侨阳及谢侨红承认搬移泥土到谢连侨住处,这是其三人的自认,予以确认。谢连侨与谢侨辉、谢侨阳及谢侨红因排水产生纠纷,谢侨辉、谢侨阳及谢侨红本应通过正当途径处理双方的纠纷,但谢侨辉、谢侨阳���谢侨红却运载泥土堆放于谢连侨住处,谢侨辉、谢侨阳及谢侨红堆放的泥土已影响了谢连侨一家的通行,应认定谢侨辉、谢侨阳及谢侨红已侵犯了谢连侨的通行权。谢连侨主张谢侨文侵犯其通行权,应由谢连侨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而谢侨文否认其运载泥土到谢连侨住处;谢连侨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谢侨文运载泥土到谢连侨住处,也未能提供其他能证明谢侨文侵犯谢连侨通行权的证据,故应由谢连侨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对谢连侨认为谢侨文侵犯其通行权的主张不予采纳。关于焦点2,经现场勘查,谢侨文家的三化厕的污水并未排放到本案讼争的谢连侨承包的责任田里,故谢连侨认为谢侨文将污水排放到其耕作的责任田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主张,不予采纳。水的自然流向是从高处流向低处,谢侨文、谢侨辉、谢侨阳、谢侨红家的地势高于谢连侨所耕作的责任田的地势,谢侨文、谢侨辉、谢侨阳、谢侨红的老宅也是通过谢连侨耕作的责任田排水的,谢侨辉、谢侨阳及谢侨红三家的污水(包括一般生活废水及从三化厕排放的污水)也无法从其他地方排放,必须经由谢连侨耕作的责任田排放,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故谢连侨应给予谢侨辉、谢侨阳及谢侨红三家排水提供便利,即谢连侨不能因谢侨辉、谢侨阳及谢侨红三家经其耕作的责任田排放三化厕的污水而予以拒绝。从谢侨辉、谢侨阳及谢侨红等三家的三化厕的污水虽经过他们原来老宅的排水通道排放,但其原先排放的只是一般生活废水,并不会影响到谢连侨种植的农作物的正常生长;现在谢侨辉、谢侨阳及谢侨红三家排放的水包括从三化厕排出来的污水,若经由原来的排水通道直接排放到谢连侨耕作的责任田里,可能对谢连侨种���的农作物的正常生长产生不利影响,即谢侨辉、谢侨阳及谢侨红三家经由谢连侨耕作的责任田排放污水存在影响谢连侨耕作的农作物正常生长的危险,谢侨辉、谢侨阳及谢侨红三家若要经由谢连侨耕作的责任田排放污水,应先排除该危险,即谢侨辉、谢侨阳及谢侨红排放污水前应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如与谢连侨协商在谢连侨的责任田里埋设专用排水管或埋设一条专用的排水沟),以避免危及谢连侨种植的农作物的正常生长,而不能将从三化厕排出的污水直接排放到谢连侨耕作的责任田里。即应认定谢侨辉、谢侨阳及谢侨红将三化厕的污水直接排放到谢连侨耕作的责任田的行为已侵害谢连侨的合法权益。关于焦点3,经现场勘查,谢连侨将土堆放在自己耕作的责任田里,堵塞原来的排水通道,致使谢侨辉、谢侨阳及谢侨红三家排放的水不能通过该通道排放出去,且没���其他通道排水,造成谢侨辉、谢侨阳及谢侨红排放的水积留在谢连侨耕作的责任田里,谢连侨的行为已侵害了谢侨辉、谢侨阳及谢侨红的排水权。至于谢连侨欲改变污水的流向的问题,谢连侨欲将原来的排水通道由责任田的一边改到责任田的另一边,因谢连侨是在自己耕作的责任田里改变污水的流向,只要谢侨辉、谢侨阳及谢侨红排放的水能经过谢连侨耕作的责任田排放出去而不是积留在谢连侨耕作的责任田里,就不能认定谢连侨的行为侵害谢侨辉、谢侨阳及谢侨红的排水权。因此,谢连侨应排除对谢侨辉、谢侨阳及谢侨红排水的妨碍。若谢连侨采取清理其堆放在自己耕作的责任田里的泥土,让谢侨辉、谢侨阳及谢侨红排放的污水从原来的通道排放出去,则谢侨辉、谢侨阳及谢侨红为采取必要防护措施而支出的费用应由其承担。同样的,若谢连侨未清理原来的排��通道而直接改变谢侨辉、谢侨阳及谢侨红排放的污水的流向,则谢连侨因改变原污水流向而新增的费用应由其承担。若谢连侨清理了原排水通道的泥土,而谢侨辉、谢侨阳及谢侨红排三化厕的污水时未作防护处理,谢连侨同意谢侨辉、谢侨阳及谢侨红从三化厕排放的污水经由责任田的另一边排放,则谢侨辉、谢侨阳及谢侨红应承担设置该通道的费用。谢连侨与谢侨辉、谢侨阳及谢侨红因排水问题产生纠纷,谢侨辉、谢侨阳及谢侨红将谢连侨堆放在责任田里的部分泥土搬移到谢连侨家的大门及后门周围,影响谢连侨一家人的正常出入,谢侨辉、谢侨阳及谢侨红的行为已构成对谢连侨通行权的侵害。谢侨辉、谢侨阳及谢侨红认为他们并未侵害谢连侨通行权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规定,谢连侨要求判令谢侨辉、谢侨阳及谢侨红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清除阻塞在谢连侨大门的泥土,恢复谢连侨通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谢侨辉、谢侨阳及谢侨红从三化厕排放的污水需经由谢连侨的责任田排放出去,且无法经由其他地方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的规定,谢连侨应为谢侨辉、谢侨阳及谢侨红排水提供便利。故谢连侨要求判令谢侨辉、谢侨阳及谢侨红停止排水到其责任田里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国物权法》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的规定,谢侨辉、谢侨阳及谢侨红欲排放三化厕的污水到谢连侨的责任田时,应尽量避免对谢连侨种植的农作物造成损害,即谢侨辉、谢侨阳及谢侨红在排放三化厕的污水时应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谢侨辉、谢侨阳及谢侨红从三化厕排放的污水虽存在影响谢连侨种植的农作物的正常生产的危险,但不能据此即认定谢侨辉、谢侨阳及谢侨红的排水已给谢连侨造成损失;且谢连侨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谢侨辉、谢侨阳及谢侨红的排水造成其损失,故谢连侨要求判令谢侨辉、谢侨阳及谢侨红赔偿其损失100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谢侨文既未侵害谢连侨的通行权,也未排水到谢连侨���责任田里,谢连侨与谢侨文之间并无利害关系,故谢连侨对谢侨文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谢侨辉、谢侨阳及谢侨红排放的水(包括三化厕排放的污水及其他生活废水)均经由原来的排水通道排放,现谢连侨将土堆放在自己耕作的责任田里,堵塞了原来的排水通道,谢连侨的行为已侵害了谢侨辉、谢侨阳及谢侨红的排水权,故谢侨辉、谢侨阳及谢侨红要求判令反诉谢连侨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因谢侨辉、谢侨阳及谢侨红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谢连侨的侵权行为造成损失,故谢侨辉、谢侨阳及谢侨红要求判令谢连侨赔偿损失100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谢侨文与谢连侨在本案中并无利害关系,故谢侨文无权提起反诉,若谢侨文认为谢连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其遭受损失,要求谢连侨赔偿损失,谢侨文应另案主张权利。判决:一、谢侨辉、谢侨阳及谢侨红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除阻塞在谢连侨房屋大门等地方的泥土,恢复谢连侨的通行;二、谢侨辉、谢侨阳及谢侨红在排放三化厕的污水前,应先排除可能给谢连侨种植的农作物正常生长造成影响的危险;三、驳回谢连侨的其他诉讼请求;四、反诉被告谢连侨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排除影响反诉原告谢侨辉、谢侨阳及谢侨红排水的妨碍;五、驳回谢侨辉、谢侨阳及谢侨红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证据及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谢侨辉、谢侨阳及谢侨红二审提供的照片系现场所拍摄的照片,谢连侨对真实性亦无异议,予以确认。结合照片情况及双方陈述意见可认定,谢连侨住宅的污水有从围墙排至本案争议的排水通道。一审查明事实正确,二审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因排水、通行问题存在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及赔偿损失等物权保护诉求,故本案系物权保护纠纷。一审认定案由为排除妨碍纠纷有误,予以纠正。关于本案争议的排水问题,因水的自然流向客观上是从高处流向低处,谢侨辉、谢侨阳及谢侨红住宅的地势实际高于谢连侨耕作的涉讼责任田的地势,三家老宅是通过涉讼责任田排水的,三家从三化厕排放的污水无法经由其他地方排放,必须经由涉讼责任田排放,并在多年排放中形成原来的排水通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规定,谢连侨应为谢侨辉、谢侨阳及谢侨红排水提供便利,谢连侨将土堆放在涉讼责任��里,堵塞了原来的排水通道,其行为已侵害了谢侨辉、谢侨阳及谢侨红的排水权,故谢侨辉、谢侨阳及谢侨红请求判令谢连侨应排除妨碍、清除其运载堵塞在排水通道上的泥土沙石及恢复排水通道原状,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一审判令排放污水前应先排除可能给责任田种植农作物正常生产造成影响的危险,依法属消除危险处理事项,并不属于当事人一审诉求范围,且一审并未就此向当事人作出释明并由其依法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故该处理依法已超出诉讼请求,应予纠正。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且不动产权利人因排水、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依法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本案排水问题如涉及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及责任田地役权事宜,相关当事人可依法另行解决,本案不作处理。谢侨辉、谢侨阳及谢侨红将谢连侨堆放在责任田里的部分泥土搬移到谢连侨家的大门及后门周围,影响谢连侨一家人的正常出入,谢侨辉、谢侨阳及谢侨红的行为已构成对谢连侨通行权的侵害,依法应清除阻塞在谢连侨房屋大门等地方的泥土及恢复通行,一审对此处理正确,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规定,谢连侨未依法提出上诉,故对其二审答辩要求改判请求不予审理。综上所述,谢侨辉、谢侨阳及谢侨红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30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二、撤销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307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三、谢连侨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除其运载堵塞在谢侨辉、谢侨阳及谢侨红排水通道上的泥土沙石,恢复谢侨辉、谢侨阳及谢侨红的排水;四、驳回谢侨辉、谢侨阳、谢侨红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谢侨辉、谢侨阳及谢侨红负担;反诉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谢连侨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谢连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翔峥代理审判员  陈志杰代理审判员  郑玉蒜���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薛 波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