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701执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向前与李辉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701执912号申请执行人向某,男,住博乐市。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系博乐市村民。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的执行标的为202323元,未执行标的为202323元。该案立案执行后,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乐市人民法院(2011)博达民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建忠审判员 孙宝军审判员 刘美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