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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21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赵占义与孙东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占义,孙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321执183号申请执行人:赵占义被执行人:孙东申请执行人赵占义与被执行人孙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台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鞍台民西初字第002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东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台安县人民法院(2015)鞍台民西初字第00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志勃审判员 :刘振利审判员 :赵启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玉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