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6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李霞与赵玉环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霞,赵玉环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625号原告:李霞。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涛,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玉环。原告李霞与被告赵玉环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玉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1225元,保全费1058元,共计2283元,由原告李霞负担。审 判 长 袁章红人民陪审员 张 起人民陪审员 李万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晓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