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刑更10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谢通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刑更1077号罪犯谢通,男,生于1985年05月15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盐亭县人,2005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二监区服刑。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2012)盐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生效执行期间,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刑满日期:2022年04月26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北监狱于2016年09月0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遵守监规狱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民警管理教育,按时完成各项任务,2014年度、2015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至2016年05月累计标准考核积分115分。缴纳罚金5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民警及该犯同改的证明材料、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通在减刑后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1年03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春梅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坤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