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4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4民初813号原告:李某某,个人信息………略。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毅平,湖南省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某某,个人信息………略。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学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君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