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3民初16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安化县某某锑业有限公司、沈某、龚某某、张某某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安化县某某锑业有限公司,沈某,龚某某,张某某
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3民初1643号之一申请人:邓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彬,湖南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辉,湖南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化县某某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被申请人:沈某。被申请人:龚某某。被申请人:张某某。邓某某与安化县某某锑业有限公司、沈某、龚某某、张某某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邓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再次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某某在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的账号6221690207053383669内的存款进行冻结(以人民币1000000元为限),邓某某、龚花香以其所有、位于安化县某某镇某的房产(房屋产权证号安房权证东坪镇字第××号和安房权证东坪镇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安国用××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张某某在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的账号6221690207053383669内的存款(以人民币100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自2016年9月26日至2017年9月25日)。二、查封邓某某、龚某某以其所有、位于安化县某某镇的房产(房屋产权证号为安房权证东坪镇字第××号和安房权证东坪镇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安国用××第××号);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限自2016年9月26日至2017年9月25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黄皓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