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35执7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陈细园申请执行人黄景新、黄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细园,黄景新,黄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7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细园,男,1972年7月21日生,住江西省石城县。被执行人黄景新,男,1989年6月13日生,住江西省石城县。被执行人黄志强,男,1985年8月2日生,住江西省石城县。申请执行人陈细园与被执行人黄景新、黄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的[2016]赣07**民初4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细园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375万元,现因被执行人黄景新、黄志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勖强审判员  杨仓仓审判员  赖经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