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5民初7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顾立功与厉宗岩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立功,厉宗岩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7349号原告:顾立功,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厉宗岩,男,195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顾立功与被告厉宗岩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顾立功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立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顾立功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崔园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