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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7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非法行医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7刑初102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2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正阳县油坊店乡陈寨村王小店59号;因本案于2016年3月22日被上海市。辩护人巴波,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6]9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上海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王某某指派的辩护人巴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5年9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本市西康路XXX弄XXX号XXX室为被害人陈铭慈注射玻尿酸隆鼻,后被害人陈铭慈出现疼痛、右眼无视觉等症状。经司法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右眼无光感已达轻度伤残、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2016年3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作案地点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伤势照片,病例复印件,上海申远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补充意见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赔偿协议书,收条,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本院审理期间,其家属已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但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2016年10月21日止;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陈肸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顾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