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81民初3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峨眉山市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与张雪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峨眉山市阳光置业有限公司,张雪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81民初3079号原告:峨眉山市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法定代表人:邓文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毕佳、李彧,四川创实律师事务所。被告:张雪梅,女,生于1972年02月06日,汉族,现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峨眉山市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雪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峨眉山市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0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峨眉山市阳光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峨眉山市阳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宇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温小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