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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11民初3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许万泉与周元杰、六安市智胜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万泉,周元杰,六安市智胜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11民初3254号原告:许万泉。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月明。被告:周元杰。被告:六安市智胜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交管站内。信用代码:9134150067585491X6.法定代表人:王钧。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经济开发区312国道南建业大厦。信用代码:913415006742083349。负责人:范晓双,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万泉诉被告周元杰、六安市智胜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接到《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后,未按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交纳诉���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封 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雪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