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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1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小辉、李桂宁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辉,李桂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11执529号被执行人:李小辉,男,1977年9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桂宁,女,1981年10月25日生,汉族。李小辉、李桂宁罚金一案,被执行人李小辉、李桂宁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5)湖刑初字第622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李小辉、李桂宁存款及收入人民币60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 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清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