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2民初78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袁某与汪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汪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7853号之一原告:袁某,女,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汪某,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大竹林康庄美地B区17幢12-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汪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 判 长  任韵霖人民陪审员  陈定明人民陪审员  向维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