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13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添鑫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鑫吉星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添鑫利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鑫吉星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3201号原告深圳市添鑫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大窝村龙英发工业园厂房6栋1层,组织机构代码08078012-2。法定代表人刘添良,总经理。被告深圳市鑫吉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四方埔社区四方埔新区31号,组织机构代码587930310。法定代表人雷丰田。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添鑫利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鑫吉星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以双方达成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达成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添鑫利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2.5元,由原告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贾延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克拓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