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民申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福州福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朔州华威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福州福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朔州华威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福州福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朔州华威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申1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福州福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冠浦路152号28#厂房二层。法定代表人陈新楚,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陈晖,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朔州华威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平朔路御龙苑小区7号楼1单元702。法定代表人郑祥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贾龙,山西庭满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福州福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朔州华威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7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福州福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在仓山区,本案合同履行地不在鼓楼区,本案与鼓楼区没有法律上的关联。二、原审法院对本案以下事实认定明显违背证据,明显错误:1、2012年4月5日《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上供方公章系叶哲贵伪造,申请人没有承接该业务,申请人将依法向公安部门控告。2、2012年4月17日《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上供方加盖的公章为“无锡市意生源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原审法院违背证据,将“无锡市意生源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认定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明显错误,据悉“无锡市意生源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系叶哲贵伪造,申请人将依法向公安部门控告。3、2013年3月28日、2013年5月5日《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上供方公章系叶哲贵伪造,申请人没有承接该业务,申请人将依法向公安部门控告。4、2013年5月6日《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上供方加盖的公章为“天津中海创实业有限公司”。原审法院违背证据,将“天津中海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认定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明显错误,据悉“天津中海创实业有限公司”系叶哲贵伪造,申请人将依法向公安部门控告。三、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对本案作出判决是错误的。因为本案不存在公告送达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认为原审法院在明知2012年4月17日《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上供方加盖的公章为“无锡市意生源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2013年5月6日《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上供方加盖的公章为“天津中海创实业有限公司”情形下,认定2012年4月17日、2013年5月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并籍此判决被告人退回货款,明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严重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六)、规定,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被申请人提交意见称:一、关于管辖权,我们查出的申请人登记地为鼓楼区,所以我们向鼓楼法院起诉;法院向申请人发传票,申请人一直未到庭,等于已经认可了鼓楼法院的管辖;二、申请人说的合同,都是被告的业务经理叶哲贵所签,而且合同的版本是福州福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已经合作过多次,有理由相信叶某是福大自动化业务代表,并且款项已经打入申请人的账户,该合同实际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合同。实际上天津中海创实业有限公司、无锡市意生源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与福大自动化是一家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一样的。三、申请人公章系是否系伪造与被申请人无关。关于送达,我方只能提供一审所显示地址。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称2012年4月5日《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2013年3月28日、2013年5月5日《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上加盖的“福州福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公章系伪造,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而2012年4月17日《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2013年5月6日《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上供方加盖的公章上虽分别为“无锡市意生源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天津中海创实业有限公司”,但被申请人已将合同相应款项打入申请人账户。根据被申请人一审中所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业务合作关系。原一审认定双方签订的四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系合法有效的,双方应依约履行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本案管辖权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申请再审的情形。综上所述,福州福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福州福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永美审判员 邹唐敏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珂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