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9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齐朝瑾与齐立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朝瑾,齐立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9执414号申请执行人齐朝瑾,男,198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上港乡齐花园村12组。被执行人齐立功,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上港乡齐花园村2组。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齐朝瑾与被执行人齐立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财产调查及控制措施,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自愿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法应执结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伟审判员 单明山审判员 张朝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齐显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