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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9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齐朝瑾与齐立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朝瑾,齐立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9执414号申请执行人齐朝瑾,男,198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上港乡齐花园村12组。被执行人齐立功,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上港乡齐花园村2组。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齐朝瑾与被执行人齐立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财产调查及控制措施,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自愿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法应执结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伟审判员 单明山审判员 张朝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齐显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