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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赵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赵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568号原告李某。被告杨某。委托代理人李剑鹏,北京中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赵某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赵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凯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苗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