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2民初1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青县上伍乡欧辛庄村民委员会与李金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县上伍乡欧辛庄村民委员会,李金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22民初1659号原告:青县上伍乡欧辛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县上伍乡欧辛庄村。法定代表人:张江峰,该村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卫东,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金明,男,1968年9月12日生,汉族,住青县。原告青县上伍乡欧辛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欧辛庄村委会)与被告李金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张江峰、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卫东,被告李金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欧辛庄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偿原告损失1215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被告强行在原告所有的位于村南河沟27亩耕地上播种了玉米。2015年10月被告不听原告劝阻,又在涉案地块播种了小麦。经原告多次工作,被告拒不停止侵害行为。被告李金明辩称,涉案耕地是被告耕种的,但那是荒地不是耕地,经被告平整后才进行的耕种。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于原告提交的照片,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明,被告认可该证明中关于机动地和涉案土地的四至。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被告李金明在青县上伍乡欧辛庄村没有两委班子的情况下,私自耕种位于该村村南河沟面积27亩的耕地(东临梁宝祥承包地,西邻焦德友承包地,南临道,北临娘娘河南堤)至今。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未果。本院认为,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人侵占。被告李金明耕种原告的土地,没有合法依据,应当退还原告,原告要求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12150元,因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主张,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金明退还原告青县上伍乡欧辛庄村民委员会耕地27亩(位于该村东临梁宝祥承包地,西邻焦德友承包地,南临道,北临娘娘河南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均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00元(收款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沧州北环支行,账号:50×××85),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姜庆余人民陪审员 刘琳琳人民陪审员 王 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婷附:相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三)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