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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4民初6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吴青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吴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6928号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法定代表人许罗德。被申请人:吴青,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xxxxx。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18万元限额内,查封被申请人吴青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xxxxx号(合同签约备案号:224xxxxx,建筑面积:145.88平方米)房屋。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自愿以其财产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吴青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xxxxx号(合同签约备案号:224xxxxx)房屋产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执行查封措施之日起三年。以上查封限额:18万元。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费1420元,由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预缴(待本案审结时处理)。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真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