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程忠财土地承包经营户与程忠升土地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忠财土地承包经营户,程忠升土地承包经营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983号原告:程忠财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程忠财,男,193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蔡渊,肥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程忠升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程忠升,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程忠财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被告程忠升土地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表人程忠财、被告代表人程忠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大牛腰田1.08亩,一轮承包时就系原告承包。一直耕种到1997年,因原告年老体弱,便撂荒。程永照未经原告同意,将横窝0.93亩、大牛腰1.08亩、高围院1.33亩计3.34亩占去耕种,后来程永照又将横窝、大牛腰田交给其大儿子被告程忠升耕种至今。这些田虽然被告在耕种,但其中1.14亩田的税费一直由原告在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该田,但被告推诿,以至原告至今无法收回该田。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告特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承包田大牛腰田1.08亩。被告辩称:我只做1.08亩大牛腰田,1980年左右就做了,我不同意返还。假如返还,被告应按国家规定给我代耕费。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的肥东县梁园镇路口路口社居委老槽坊队南边组1979年左右土地一轮承包时的田亩底册,该底册载明了承包田亩名称及亩数,其实际取得了涉案大牛腰田(1.08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该田块现由被告程忠升土地承包经营户耕种。老槽坊组土地二轮承包后,程忠财户农民负担卡等反映该户承包土地5.2亩。现程忠财户因该大牛腰田承包经营权问题与程忠升户产生纠纷,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另查,路口社居委老槽坊组土地一轮承包和二轮承包无承包经营合同也无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1979年3月3日田亩登记册、农民负担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户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原告撂荒、弃耕的行为不得视为其自愿交回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案原告在土地一轮承包时提供了田亩底册,该底册载明了承包田亩名称及亩数,其实际取得了涉案大牛腰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这一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陈述了其在一轮土地承包后,因为年龄原因加上部分承包田离家较远,弃耕、撂荒了部分土地,其中包括涉案田块大牛腰田。被告程忠升土地承包经营户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大牛腰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其享有,所以,原告主张对大牛腰田享有承包经营权,本院予以认可。原告主张将“大牛腰田”由被告交还原告,由其耕种,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忠升土地承包经营户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将位于肥东县梁园镇路口社居委老槽坊组的“大牛腰田”(1.08亩)交还原告程忠财土地承包经营户,由原告耕种。本案受理费80元,由被告程忠升土地承包经营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钟 成 胜审判员 尹中权人民陪审员杨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 云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