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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19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林显莲与杨玉芬、诸奕起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显莲,杨玉芬,诸奕起,王洁珍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9564号原告:林显莲,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2803。被告:杨玉芬,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8383。被告:诸奕起,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公民身份号码×××2426。被告:王洁珍,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0549。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显莲诉被告杨玉芬、诸奕起、王洁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显莲于2016年9月8日收到本院发出的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本院指定的缴费期限内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显莲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26元,减半收取1013元(原告林显莲未缴纳)。审判员  吴绪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