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91民初2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烟台恒利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林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恒利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林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民初2414号原告:烟台恒利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58号A区2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3128239708。法定代表人:王向存,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景利,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曲成功,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卫东。原告烟台恒利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案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烟台恒利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代)  赵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