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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3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卞大梅与被告马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大梅,马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3074号原告:卞大梅,女,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勇,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防,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宾,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告卞大梅与被告马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卞大梅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卞大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卞大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卞大梅负担。审 判 长  袁学龙审 判 员  李 斐人民陪审员  许长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