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30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辉与被执行人薛满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辉,薛满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30执153号申请执行人:郭辉,男,1980年12月6日生,汉族,X县X镇X村人,农民。被执行人:薛满朝,男,1969年1月17日生汉族,X县X乡X村,农民,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郭辉与被执行人薛满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芮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2015)芮商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1日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犯诈骗罪正在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芮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2015)芮商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杨 峰执行员 张红江执行员 姚 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贺亚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