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0515执6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本院隆都人民法庭与金英民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粤0515执642-1号移送执行人: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金英民,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金英民偿付案件受理费一案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金英民的财产进行“五查”,经查,被执行人金英民有开立多个银行账户,但账户余额均较少,没有实际执行意义。此外,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楠人民陪审员 许 群人民陪审员 黄克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素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