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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16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凌德水与被执行人余书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德水,余书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1619-1号申请执行人:凌德水,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余书胜,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凌德水与被执行人余书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48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余书胜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凌德水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984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0元、执行费2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余书胜在银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书胜银行存款201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枫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