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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626民初1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田云香与邹书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云香,邹书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626民初1831号原告:田云香,女,1970年9月15日出生,土家族,村民,住贵州省德江县。被告:邹书碹,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田云香与被告邹书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云香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田云香负担。审判员  赵德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覃永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