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626民初1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田云香与邹书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云香,邹书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626民初1831号原告:田云香,女,1970年9月15日出生,土家族,村民,住贵州省德江县。被告:邹书碹,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田云香与被告邹书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云香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田云香负担。审判员 赵德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覃永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