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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执恢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孟繁富与被执行人闫志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繁富,闫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恢129号申请执行人孟繁富,现住扶余市。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闫志强,现住扶余市。申请执行人孟繁富与被执行人闫志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6日作出(2004)扶民初字第2491号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3584元。案件受理费230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扶余市人民法院(2004)扶民初字第2491号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武宏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