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9执1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杜武堂与山东方正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武堂,山东方正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9执1645号申请执行人杜武堂,男,1958年10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郑山街道沙埠店子村115号。公民身份号码:37283319581009511X。被执行人山东方正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孔琦,董事长。住所:临沭县225省道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29民初27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329民初27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勤花审判员 陈晓东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玉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