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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刑更1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罪犯刘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1786号罪犯刘勇,曾用名刘东,男,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凤城市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9日作出(2001)丹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刘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元。宣判后,罪犯刘勇、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同案他罪犯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20日作出(2001)辽刑二终字第1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1年12月6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03年10月13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辽刑一执字第95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07年2月2日经本院以(2007)大刑执字第35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6月5日经本院以(2009)大审刑执字第134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6月29日经本院以(2012)大审刑执字第186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3月30日经本院以(2015)大审刑执字第79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现刑期至2017年8月12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瓦房店监狱于2016年9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刘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2016年1月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现累计兑现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刘勇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勇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自2003年10月13日起至2016年1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