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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刑更1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罪犯宋小云犯侵犯著作权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小云

案由

侵犯著作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刑更1636号罪犯宋小云,男,现于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小云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2014)二中刑终字第65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承德监狱于2016年08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宋小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表扬奖励3次,记功奖励1次,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宋小云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同监区服刑罪犯的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2016)承安检意第614号检察意见书同意为该罪犯减刑。本院认为,罪犯宋小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小云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九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彦兵审判员  金小雁审判员  刘福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明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