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执1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家港中集圣达与江苏省广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中集圣达,江苏省广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1766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中集圣达因低温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翔,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震岐,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中,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省广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法定代表人:杨剑,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岚,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中集圣达因低温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省广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省广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均未查获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其银行存款也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案尚未执���到80062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张金商初字第0031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赵云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志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