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民申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虞宸因与被申请人赵薇薇、王烜、程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虞宸,赵薇薇,王烜,程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民申1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虞宸,女,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正大里192小区*****号。委托代理人姚剑,锦州市古塔区天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薇薇,女,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售票员,住锦州市凌河区劳保北里*******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烜,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锦州市凌河区劳保北里*******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程明,男,198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锦州市正铁新南里*****号。再审申请人虞宸因与被申请人赵薇薇、王烜、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锦民终字第01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虞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锦民终字第01250号民事判决,再审或改判本案。理由:第一、虞宸借给赵薇薇8万元,因虞宸银行卡中的余款另有他用,只给赵薇薇转账75200元,余款4800元虞宸支付的是现金,原审对4800元借款没有认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第二、赵薇薇与王烜分居,虞宸和程明均不知晓,王烜也没有任何有效证据证明该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原审将欠款认定为赵薇薇个人债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王烜提交意见称,借钱时我已经跟赵薇薇分居了,借钱时也没问过我,因此我不应对这笔钱欠款承担清偿责任。赵薇薇借的是高利贷,借80000元,利息是4800元,虞宸当时只给了赵薇薇752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王烜与赵薇薇虽系夫妻关系,但双方因感情不合已分居生活。赵薇薇向虞宸借款发生在其与王烜分居期间,借款合同并无王烜的签字确认。被申请人王烜亦始终表示对该借款事实不知情,且从未使用此笔借款或分享此借款带来的利益。同时鉴于赵薇薇、虞宸、程明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赵薇薇向虞宸借款是其夫妻二人共同举债的合意,也无证据证明此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原审判决认定该借款为赵薇薇个人借款,王烜不承担清偿责任并无不当。关于该笔借款的数额问题,依据赵薇薇与虞宸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能够认定双方实际借贷的数额为75200元,赵薇薇已偿还10000元,故剩余未偿还的欠款应为65200元,对赵薇薇与虞宸主张另4800元是现金交付的理由,因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有现金交付的事实,原审未予支持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虞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高 帆审判员 郭慧峰审判员 范 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聂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