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91财保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山东瑞鑫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山东国宏建工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瑞鑫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山东国宏建工有限公司,淄博活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91财保196号申请人:山东瑞鑫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世旻,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山东国宏建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元国,总经理。被申请人:淄博活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述峰,董事长。申请人山东瑞鑫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山东国宏建工有限公司、淄博活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随时即有转移的可能,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国宏建工有限公司、淄博活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了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国宏建工有限公司、淄博活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二、如被申请人山东国宏建工有限公司、淄博活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150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晓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