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427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赖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蕉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蕉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427民初440号原告:赖某,男,汉族,广东省蕉岭县人,住址蕉岭县,身份证号码×××0030。被告:钟某,女,汉族,广东省蕉岭县人,住址蕉岭县,身份证号码×××0621。原告赖某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某、被告钟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赖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后被告一直不务正业,不管家庭、赌博成性,被告的赌博行为造成夫妻经常吵闹、打架,被告赌博曾被公安机关处理,又因被告的赌博行为造成夫妻间感情破裂,2013年10月,原告忍无可忍的情况下起诉到法院请求离婚,后经法庭调解,为了给被告一次改正的机会,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但被告至今赌博恶性不改、不务正业、不顾家庭,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准许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婚姻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无共同债权和债务。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准予离婚。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钟某辩称,因为原告经常不回家,在外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回到家里心里就很烦,心神不宁,所以有时会去赌博。2013年和2016年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理过。但原告称被告不务正业是不属实的,被告长期在酒楼打工,年收入约2万元。双方自2005年冬开始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被告对原告仍有感情,夫妻间虽有矛盾,但也一起打拼建立了家庭,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有过错的地方都要改正。经审理查明,2006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在蕉岭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属再婚,婚后未再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期间,由于原、被告双方的性格有差异,遇事少商量,常因经济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同时,由于原告不注意自己的言行,致使被告怀疑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从而影响夫妻感情。另,被告也不注意自己的行为,有时会去参加一些赌博活动,且被公安机关处理过,亦影响了夫妻感情。2013年10月22日,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后,被告承认夫妻关系没有得到改善。2016年8月22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另查明,于2012年以原告的名义购买了广汽本田小轿车一辆。双方确认没有其他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合法的婚姻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从双方婚姻基础上看,双方是经人介绍自由恋爱较长时间后,才登记结婚的,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从双方产生的矛盾来看,由于双方的性格有差异,遇事少商量,常因经济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同时,由于原告不注意自己的言行,致使被告怀疑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从而影响夫妻感情。被告也不注意自己的行为,有时会去参加一些赌博违法活动,且被公安机关处理过,亦影响了夫妻感情。从双方有无和好可能上看,双方当事人都属再婚,应珍惜夫妻感情,今后双方只要加强沟通,改正各自的缺点和错误,增加相互信任,夫妻关系就能得到改善,夫妻仍可和好。综上,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仍可和好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请求与被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赖某与被告钟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赖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丘 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芷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