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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恢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马欣月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欣月,张恩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恢708号申请执行人马欣月,女,1963年4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张恩浩,男,1956年5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马欣月与张恩浩离婚纠纷案件,本院(2011)西民初字第9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张恩浩没有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马欣月申请执行;执行阶段本院依据作出的(2014)西执字第935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张恩浩名下位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大街12号厂房的25%份额及综合楼房的25%份额;查封张恩浩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美术馆后街25号506号房产。现因被执行人张恩浩已经履行完毕(2011)西民初字第93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马欣月同意解除查封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张恩浩名下位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大街12号厂房的25%份额及综合楼房的25%份额的查封;解除对张恩浩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美术馆后街25号506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贾秋春助理审判员  刘 昊助理审判员  林力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