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民初4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薛飞与王红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飞,王红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4693号原告:薛飞,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王红亮,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飞诉被告王红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薛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飞负担。审判员 于文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守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