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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4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薛飞与王红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飞,王红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4693号原告:薛飞,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王红亮,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飞诉被告王红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薛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飞负担。审判员  于文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守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