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6执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郭冰杰与新疆紫罗兰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冰杰,新疆紫罗兰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6执992号申请执行人:郭冰杰,女,汉族,1966年8月出生,住甘肃省民勤县。被执行人:新疆紫罗兰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101号。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乌劳人仲调字第1409号仲裁调解书,于2016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紫罗兰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郭冰杰2014年4月至2016年8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强制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灵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