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6民初2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贾某、余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某,余某,周某,魏某,王某,郑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2509号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泌阳县花园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张某,任理事长。被告贾某,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被告余某,男,195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被告周某,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被告魏某,男,195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被告王某,女,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被告郑某,男,195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贾某、余某、周某、魏某、王某、郑某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贾某、余某、周某、魏某、王某、郑某六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贾某所有的,位于泌阳县懿丰小区8号楼东单元601室,产权证号为014237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对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的其所有的位于泌阳县花园路与工业路交叉口,产权证号为000864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审判员 党书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