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民申20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乐道、李善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乐道,李善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申20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乐道女,女,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虾峙镇枫树岙村岙门坎**号,现住宁波市高新开发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善米,男,195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小蒲湾路**号***室,现住舟山市普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飞舟,浙江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希,浙江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乐道女因与被申请人李善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9民终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乐道女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对本案责任主体认定错误,乐道女不是本案雇佣关系的雇主,无需承担雇主责任。(二)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理由不足,举证责任分配不恰当,不应由乐道女提供相应证据,而应由李善米提供雇佣关系的实质性证据。综上,乐道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为乐道女与李善米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首先,乐道女在原审中抗辩主张李善米系自己上门要求干活,李善米是受乐道女的母亲雇佣并支付报酬。但乐道女并不能就该抗辩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故对其主张难以采信。其次,李善米在一审中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李成林陈述其由李亚年介绍到案涉房屋内做泥水工并由乐道女支付报酬。乐道女对该证言并无异议。李成林的证言可以证明在涉案房屋装修过程中,乐道女雇佣人员并支付报酬的事实。该事实显然与乐道女前述关于由其母亲雇员从事涉案房屋装修的主张相矛盾。再次,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的是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如何救济的问题,这与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实际居住人的事实没有必然联系。乐道女的弟弟乐林平在二审法院向其调查时虽陈述“房子是我的……”,但其同时也陈述“我是三级残疾,母亲也是三级残疾,所以装修一些事情只有乐道女帮我出面……我们年纪差不多,关系较好,装修什么的也是乐道女出面”。乐林平的陈述印证了涉案房屋的装修由乐道女负责的事实。退一步讲,即便乐林平确系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实际居住人,该事实也不能成为排除乐道女在本案中向受害人李善米承担雇主责任的正当理由。故原审认定乐道女与李善米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并判决乐道女承担相应的雇主责任并无不当。综上,乐道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乐道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贾黎文审 判 员 王红根代理审判员 徐济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丹?PAGE?1?·?PAGE?3?· 关注公众号“”